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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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券差額借用期間,如證券商亦就同種有價證券向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轉融券時,就標借、議借所取得有價證券之分配,依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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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接受證券商因當沖交易券差代為辦理標借、議借,就所取得有價證券之分配,依證券金融事業有關規定辦理;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下午六時前,經由本公司應付當沖券差申報平台將有價證券撥轉至證券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返還時,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