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所有條文

  1. 借券證券商得以一筆或多筆中央登錄公債或銀行保證抵繳一筆或多筆借券之借券擔保金。
  2. 銀行保證或中央登錄公債之到期日應涵蓋還券日期,若以多張銀行保證或多種中央登錄公債合併抵繳一筆借券擔保品,其到期日各不相同時,以最近之到期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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