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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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證券商以銀行保證抵繳借券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或更換抵繳擔保品者,應先行向銀行辦妥手續後,於借券當日或續行借券日上午十一時前,將保證書正本檢送予本公司或透過銀行電子傳輸至區塊鏈平臺,並由本公司回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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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於證券商所提之銀行保證,得予拒絕或限期要求其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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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證之幣別以新台幣為限,並以千元為最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