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所有條文

  1. 借券證券商得以銀行保證或以中央登錄公債設定質權(以下合稱抵繳擔保品),抵繳借券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
  2. 借券證券商以抵繳擔保品抵繳借券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者,其合計所繳借券擔保金之現金部分,若不敷每日借券費扣除時,應逐日將借券費用匯入本公司指定帳戶,由本公司經由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給付予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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