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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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轉付零股出借收入之銀行匯費,由借券證券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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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費用依借券證券商之借入筆數,每筆以新臺幣三十元計算,由本公司按出借帳戶數,依比率分配予出借人之各往來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