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所有條文

  1. 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2. 零股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按出借數量多至少者依序取借,如出借費率及數量均相同,以隨機方式取借。
  3. 同種有價證券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有價證券全體借券證券商,按借券數量比率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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