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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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存券餘額不足履行交割義務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請辦理借券。其未申請借券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交割者,本公司即併於上午十一時後,為其辦理借券,並於當日通知該證券商,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證券商負擔,證券商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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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券標的證券於停止買賣期間,致借券證券商無法買回還券者,本公司即依「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填製「證券支付憑單」交予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買方證券商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