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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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費用,其計算採逐日逐筆,以未結清標的證券數量乘每日收盤價格再乘以成交費率後加總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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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期間為標的有價證券借券日起至還券日前一日止,還券日如遇天然災害或偶發事故,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證券市場休市時,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為還券日。遇假日之借券費用計算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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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競價交易借券費用之結算及收費時點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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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月收付: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依借券人上月未結清之標的有價證券數量計算其已發生之借券相關費用,並由證券商於本公司通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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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還券收付:本公司於借券人還券了結或提前部分還券時,計算該筆借券已發生之借券相關費用,並由證券商於本公司通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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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議借交易借券人還券了結或提前部分還券時,計算該筆借券已發生之借貸服務費,彙總併入次月第一個營業日依上月未結清標的有價證券數量計算之借貸服務費,並由證券商於本公司通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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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借交易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借券人、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不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