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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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競價交易有第三十九條或前條所定應買回還券事由,而因交割期限之限制致出借人不及行使股東權利時,本公司除委託證券商買回標的證券外,得借入標的證券返還出借人,俟買入之標的證券入帳後辦理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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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競價交易有第三十九條或前條所定應買回還券事由,而因整體市場或標的證券之交易情況,致於其事由發生後連續二個營業日無法買回標的證券時,本公司即就其不足額,按第二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格以現金償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