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提交之擔保品價值超過原始擔保比率者,得申請領回其超過部分擔保品。
-
借券人申請領回外幣現金擔保品者,以本公司指定銀行前一營業日收盤之買進匯率換算折合新臺幣之抵繳價值,元以下不計。
-
借券人申請領回超額部分擔保品,應委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為之,本公司接獲申請後,準用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