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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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競價交易借券申報未成交者,本公司依借券人之申請以下列方式,退回借券人提供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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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於次一營業日直接匯入借券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外幣擔保品依原幣別匯還,借券人不得申請兌換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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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保證券: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帳戶,將擔保證券撥還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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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保證:於次一營業日將保證文件正本退還予借券人或借券人透過銀行於區塊鏈平臺提出退還申請,並由本公司回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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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登錄公債:採設定質權方式提供擔保者,於當日塗銷質權設定登記。其採移轉所有權之讓與擔保方式者,即通知清算銀行辦理再轉讓登記予借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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