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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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交易人申請終止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時,應填具「終止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經本公司確認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一切債務均已結清時,同意辦理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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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