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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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或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辦理下列各款事項時,應依「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款項虛擬帳號匯款作業說明一覽表」(附表二),以虛擬帳號形式將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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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人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交或補繳現金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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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代借貸交易人轉交依第三十一條第四、五項所計算之現金權益補償金額、新股認購價款及借券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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