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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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交易人委託證券商出借、借入、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借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依據本公司成交資料填發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等相關憑證,其格式內容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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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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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擔保比率及擔保維持率由本公司以檔案傳送方式,通知借券人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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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除息通知及計算之相關報表,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貸交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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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按月或於還券後結算並製作借券費用、出借收入、擔保品退還及淨收淨付金額等明細表,經證券商轉知借貸交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