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應返還或給付借貸交易人之款項及有價證券,均以劃撥方式辦理,除現金擔保品依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外,其餘款項則由本公司匯入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並由證券商轉撥入借貸交易人開立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有價證券則經由證券集保事業直接撥入借貸交易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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