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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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之借券申報指明返還另一筆借券交易者,不需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擔保品,並於撮合成交後,由本公司依借券人指示通知證券集保事業將借入證券撥入其指定之出借人證券集保帳戶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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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報借券數量應不大於指定返還之借券成交紀錄未還券數量,且借券人限於委託同一證券商同一借券帳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