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所有條文

  1.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申報,限當日有效,出借申報於取消前仍屬有效。
  2. 標的證券經暫停借貸交易者,於暫停前已輸入而尚未成交之借貸申報,仍屬有效,並得進行取消或減少申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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