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三目所定強制提前還券之事由者,自本公司訂定之還券了結日前十個營業日起,或於上開事由公告之日起,該標的證券不得再新增借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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