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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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對每種證券出借與融券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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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合計數達到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