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交履約保證金。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加計其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
-
前項出借有價證券金額,以出借當日收盤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