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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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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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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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本證券商法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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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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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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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規定,證券商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