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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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經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所註銷登記者,證券商接獲通知後不得受理該客戶新增證券借貸交易,並應通知其了結證券借貸交易,於了結後註銷該證券借貸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