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所有條文

  1. 客戶未依前條第三項通知補足差額者,即為違約,證券商應即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行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
  2. 證券商得自客戶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應補差額部分按約定借券費率百分之十收取違約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