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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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證券擔保品(中央登錄公債除外),依客戶別編製過戶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