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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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整戶擔保比率,因價格變動致超過原始擔保比率者,客戶得依雙方約定,請求證券商返還各該筆有價證券擔保比率超過原始擔保比率部分之擔保品或抵充其他筆借貸交易,惟返還後之整戶擔保比率不得低於原始擔保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