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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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提供之證券擔保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權利瑕疵、法律上爭議、喪失信用交易資格或停止買賣等不適格事由者,證券商於依第二十五條計算擔保比率時,應扣除該種證券,並即通知客戶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以相等抵繳價值之適格擔保品更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