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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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了結部分借券部位,若其借貸帳戶尚未了結部位之整戶擔保比率低於擔保維持率時,出借證券商得於不低於其擔保維持率之必要範圍內,留置應退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