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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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行收付之款項及有價證券,均應有詳實之記錄及收付憑證,並應逐日編製下列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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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營業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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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借貸部位餘額彙總表與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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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價證券借貸擔保品收付、處分及運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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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擔保品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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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擔保品差額追補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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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權益補償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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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價證券借貸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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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借貸轉融通餘額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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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價證券借貸轉融通擔保品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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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履約保證金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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