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每日將其客戶借貸額度、借貸之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餘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