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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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其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轉入與轉出證券,應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撥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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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開立於他家證券商之自有證券帳戶內證券,須將該證券先轉入證券商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後,始得提供為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