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自有證券帳戶撥轉證券予證券借貸專戶時,應先返還該自有證券帳戶自證券借貸專戶撥入之同種證券,餘額則為該自有證券帳戶撥出予證券借貸專戶之數量;反之亦同。
  2. 證券商自有證券帳戶內之借入證券,不得作為出借之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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