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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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有證券、融資買進擔保證券、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及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欲作為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列用途時,除證券交易所或法令另有規定外,須撥入證券借貸專戶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