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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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由證券商與客戶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百分之零點零一為升降單位,自行議定成交費率。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議定,並載明於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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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轉融通所生之費用,由證券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