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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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向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之撥券日期為借券完成之次一營業日者,客戶若於借入證券尚未撥入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前即需賣出該借入證券,僅得委由原借券之證券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