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3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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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開戶申請書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等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通訊處所地址及連絡電話,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得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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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未為前項通知者,證券商仍依原有登記資料辦理,所衍生之法律問題由客戶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