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4條、第2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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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公司得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借款人負擔,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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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款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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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償還放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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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第十六條規定補繳差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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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第十八條規定調換補繳擔保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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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第一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辦理設定質權作業且經通知後不願提前償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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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項處分後不足清償者,應通知借款人於次一營業日補足,未補足者,本公司得自借款人其他放款交易退還款中扣抵,如仍不足清償,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借款人擔保放款帳戶或其他授信帳戶內之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借款人,剩餘款項之撥付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如仍有不足,則通知借款人限期清償,但本公司與借款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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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通知借款人限期清償,借款人未結清即為違規,本公司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行轉知各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