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4條、第2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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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補繳放款差額及調換補繳擔保品時,應於當日匯撥至本公司指定集中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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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補繳擔保品,借款人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應於本公司通知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補繳之擔保品調換。補繳擔保品為第三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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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供之補繳擔保品倘非本人所有,應負責取得所有人之戶籍資料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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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要求前項補繳擔保品所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放棄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