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4條、第2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應提供之擔保品限為本人所有,並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本公司不予放款,已放款者,應即償還。
  2. 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所產生之孳息歸屬於該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所有人所有,由發行公司或其代理機構直接撥入該所有人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但依第一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辦理質權設定者,由本公司及擔保品所有人自行約定之。
  3. 本辦法所稱之補繳擔保品,係指擔保放款帳戶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規定時,經本公司通知補繳放款差額,或借款人為提高單筆借款擔保維持率,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補繳放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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