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4條、第2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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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應就擔保放款款項給付利息,其利率由本公司自行訂定。另本公司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本公司網站揭示牌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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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利息按本公司融通之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於借款人償還放款本金時,本息一次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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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利率經調整時,本公司已融通尚未結清部分,應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