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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之放款比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不足一個交易單位或受益權單位數者,不予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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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為擔保品,除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有擔保之轉(交)換公司債及金融債外,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百分之六十為上限,惟非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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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中央政府債券為擔保品,以面額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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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包含登錄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為擔保品,以前一營業日淨值之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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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有擔保之轉(交)換公司債或金融債為擔保品,以面額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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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擔保品,以融資前一營業日收市均價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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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之放款期限為六個月,期限屆滿前,本公司得斟酌借款人信用狀況,准允借款人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一年期限屆滿前,本公司得審視借款人信用狀況,再准允借款人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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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每筆放款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或經借款人同意之通信、電子化方式通知借款人,其方式應載明於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