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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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交易或終止市場使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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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本公司所報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足致本公司或他人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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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受託前未先向委託人收取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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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商自行買賣違反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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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巿場使用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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