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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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結算交割業務,並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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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八十二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規避或拒絕本公司派員檢查或查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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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規避或拒絕本公司查詢、調閱相關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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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算會員未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繳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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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違反本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其他章則或公告等有關規定,其情事有影響期貨市場交易、結算、交割秩序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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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所定情形,於其原因消滅後,本公司得恢復其結算交割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