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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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導致之違約情事,本公司得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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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暫停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業務,並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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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過本公司資訊連線系統轉知各結算會員及期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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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餘額、銀行存款餘額、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及其他財產,並立即採取債權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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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違約結算會員之部位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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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違約結算會員進行專案查核,並對事件進行調查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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