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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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收取保證金外,得依委託人信用狀況及交易性質加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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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額度經調整時,期貨商應通知委託人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差額。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