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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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接受委託人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委託,應依本公司規定之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計收方式,預先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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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向其委託人收取之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所訂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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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得從事當日沖銷交易之期貨契約種類、契約到期交割月份及交易時段,由本公司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