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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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資金運用資料,應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銀行、證券商或期貨商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日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於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於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明細、累計結匯金額,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本公司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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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逐日申報資金結匯情形及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其辦法由本公司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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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於期貨商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