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依前條規定匯入之資金,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
一、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二、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匯入之資金不足支應其證券投資交割所需時,應憑相關成交證明,支應證券交割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