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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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自行或受託買賣同一期貨交易契約,其每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逾本公司所定之標準。但依本公司「鉅額交易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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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每筆買賣申報數量之標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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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鉅額交易作業辦法」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