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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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貨商應設置中文電子信箱,凡本公司發給之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均得以傳輸入各期貨商之中文電子信箱代替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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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於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傳達。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