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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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依本公司規定使用市場交易資訊及設備,如因可歸責於期貨商之事由,而產生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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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提供之市場交易資訊及設備,其使用管理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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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提供之市場交易資訊及設備有傳輸中斷或發生故障無法正常作業時,期貨商及其委託人不得請求賠償。